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。本规划一经批准,不得擅自变更。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,必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;涉及到强制性内容的,必须按照建设部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,上版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。
附录 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
根据建设部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》制定本规划强制性内容。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,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,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,应依法进行查处。确需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,必须按照建设部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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